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
(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建筑砌块协会章程》及《中国建筑砌块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的制修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规定应根据中国建筑砌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条 团标经费是为了保障团体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用以支付团标工作必要事务费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团标经费筹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相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团标经费由以下方式筹集:
(一)协会自筹;
(二)团标牵头编制单位或参编单位自筹;
(三)单位和个人赞助;
(四)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七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依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所编制标准的内容、篇幅、技术难度、编制周期与工作量、参与人员等,研究确定编制具体标准所需的费用。
第八条 团标项目经费需在项目批准立项并发布正式文件(立项批文)后,由团标项目经费出资单位与协会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支付。
第九条 团标项目因牵头编制单位或参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终止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团标经费应根据需要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团标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标立项的审查、论证;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买、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标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
(四)团标报批的审查、论证;
(五)团标的发布和公告;
(六)团标文本的印制;
(七)团标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标复审;
(九)团标相关课题研究;
(十)与团标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标的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差旅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三)会议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支出的会议场地、设备、住宿等费用;
(四)劳务费:包含团标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给团标审核、翻译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印刷(出版)费:指团标在印刷、出版、发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如印刷费、运送费、出版费等;
(六)宣传推广费:为推动团标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与团标工作相关,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团标制修订、实施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专家参与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贡献情况、工作量等因素,支出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团标版权归协会所有,团标制修订单位和个人,可免费获得团标文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筑砌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25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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