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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26-02-10    来源: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筑砌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流程,发挥标准等技术性文件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指由中国建筑砌块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和组织有关行业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提出、制定和发布的,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包括选题、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宣贯、复审、修订和修改等。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建筑砌块(砖)的生产制造,以及在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应用所涉及的原材料、产品、技术、装备、管理、检测、施工、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团体标准应以先进成熟的技术成果为支撑,技术指标要求应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2)一致性原则。团体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一致,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保持一致。

(3)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可考虑适时申请升级为国家或行业标准;

(4)开放性原则。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协会所有会员开放,自愿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起草人员、审查人员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协会贯彻国家标准化法规、政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国际交流活动。

第七条 团体标准经费筹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经费的收取和使用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承担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监督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和经费使用,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立项和制定过程中的公示、审查,以及团体标准发布、宣贯、复审等工作。

第九条 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相对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团体标准的选题、立项论证、标准审查。

第十条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颁布的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本团体标准代号为T/CUA。

示例:T/CUA XX-YYYY。

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或发布的协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UA XX—YYYY / T/XXXX XX—YYYY

第二章  制定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包括:预研、申请立项、立项审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会员单位或相关组织和个人向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以及相关预研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相应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书面通知该项目主编申报单位不予立项;项目立项通过论证后,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协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团体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团体标准项目正式批准立项并下达制修订计划;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至标准主编单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立项后,由主编单位负责征集参编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应按计划进度开展制修订工作,包括对标准需求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对关键技术进行必要的验证实验、对指标参数进行科学论证等,切实做到检测方法科学、技术指标先进,规定要求合理,可实施性强。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如确有需要,亦可按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或有关应用领域的工程建设类标准编写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在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后,将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至秘书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应向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定向征求意见。协会秘书处同步将审查合格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论据。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以及必要的重新验证试验。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由主编单位将起草工作组完成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协会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和内容初审后,在“组织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审查”、“要求补充修改”、“驳回,重新起草”中选择一项,通知主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进行,一般采用现场会议审查;特殊情况下,经主编单位与秘书处协商后,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秘书处在行业专家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遴选7~15人组成专家审查组。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组专家应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充分讨论,表决时须填写实名投票单(见附件2),四分之三及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3),留存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投票单和会议纪要会后报送秘书处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秘书处,经协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但内容须做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送审查组专家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报送秘书处,经协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审查没有通过,起草工作组应按照专家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然后重新提交审查;若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撤销该团体标准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编制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需由相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理由;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秘书处协调推进;延期需要超过6个月的,由协会负责人对该标准编制工作进行评估。经评审已不符合立项要求的,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撤销该标准计划并予以公告;经评审建议保留的团体标准项目,由秘书处按月督促推进。

第三章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统一编号,以协会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送审材料和报批材料,由秘书处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四章 宣贯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宣贯采用标准解读、现场培训、操作演示、工程示范观摩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自愿采用。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对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相关法律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及时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由秘书处组织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原则上应有团体标准制定时的审查组专家参加;复审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订的内容,由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商请主编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列入计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修订后的团体标准公布后,按有关规定在协会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标准修改情况。

第六章 修改单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颁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对原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单内容建议,并填写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4)。 

第四十一条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团体标准时,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2项。每次修改后的新版本,年代号后缀通过英文字母a、b、c、d,来区分新版本。 

第四十二条 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对标准修改单的征求意见工作,并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修改单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拥有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包括团体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抄袭、复制、改编、销售、翻译。由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制定并发布的社会团体标准,其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

第四十四条 协会对抄袭、翻印、改编、汇编等侵害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涉及必要专利时,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规定,在标准制修订各阶段识别、披露专利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协会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团体标准,并向秘书处反馈有关团体标准实施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砌块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导则)管理办法(2019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docx


附件2: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专家投票单.docx


附件3: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格式与内容要求.docx


附件4: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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