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协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协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筑砌块协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二条 协会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组员包括协会秘书、涉及相关领域专家及协会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协会秘书处:
1.制定和修订协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知识产权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保护、许可、转让、终止等。
3.监督提醒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团体标准时确保标准的原创性,并组织标准审查委员会对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标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当发生协会知识产权收到侵犯的情况时会同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和法律顾问处理本协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协会知识产权是指本协会所发布的团体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团体标准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检测方法、试验方法、管理要求等。
2.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版权、商标。
3.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封面、扉页、目录等。
4.团体标准的宣传宣贯资料、课程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1.申请知识产权:团体标准发布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2.登记知识产权: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以便于维权。
3.维权措施:发现他人侵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二)团体标准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建筑砌块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协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
1.许可: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等。
2.转让: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终止:
1.自然终止: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因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而终止。
2.提前终止:因团体标准被撤销、废止或其他原因,导致团体标准知识产权提前终止。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团体标准知识产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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