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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机制
时间:2026-02-10    来源: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机制

(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建筑砌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有效地处理涉及团体标准的申诉与投诉,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理机制。

第二条 本处理机制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的申诉与投诉。

第三条 申诉与投诉处理应遵循开放、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章 申诉与投诉权限和内容

第四条 团体标准组织成员有权对标准化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标准内容的合理性、标准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五条 申诉和投诉的内容涵盖标准制定的各个阶段,包含但不限于提案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和批准发布阶段。申诉和投诉具体问题包含但不限于程序不透明、参与不公平、标准内容不科学等。

第三章 申诉与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和初步审查申诉与投诉材料。申诉与投诉材料应包括(申诉)投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投诉的具体内容、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诉与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投诉人受理决定及后续处理流程;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诉)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采取的其他途径。

第四章 申诉与投诉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调查阶段,协会成立申诉与投诉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申诉与投诉的深入调查与处理。工作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确保调查与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工作组根据申诉与投诉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范围、方法、时间节点等。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申诉)投诉人、被(申诉)投诉人及相关方的意见和陈述,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工作组应在完成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明确是否支持(申诉)投诉人的主张,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投诉人、被(申诉)投诉人及相关方,并说明处理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 申诉与投诉的反馈与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申诉与投诉处理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申)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对于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协会将认真研究并视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或改进。

第十三条 协会应加强对申诉与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处理过程合法合规,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对于在申诉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处理机制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处理机制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发文为准,本处理机制将相应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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